《自由贸易协定、 关税政策与社会福利》作者:陈林 周立宏 黄先海摘要:本文基于新贸易理论的动态博弈模型考察了自由贸易协定下关税政策调整的福利效应。 结果表明: 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不仅会带来成员国内部关税的显著下降, 而且成员国对非成员国征收的外部关税也显著降低; 自由贸易协定带来的关税政策调整不仅会显著提升本国的社会福利, 对贸易协定伙伴国以及非成员国的福利水平也会产生一定的提升作用; 进一步地, 本文利用关税减让表数据, 模拟真实的福利提升水平, 发现中国与哥斯达黎加的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后, 中国的福利水平提升最大,提升约 19. 73%; 而在贸易协定伙伴国中, 哥斯达黎加以及冰岛的福利水平提升最大,分别提升约 23. 75%和 24. 87%; 此外, 我国与高技术水平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时的社会福利水平低于与低技术水平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自由贸易区网络的建设布局仍然要遵循 “渐进改革” 的路径。 本研究不仅是对自由贸易协定福利效应相关文献的有益补充, 而且为我国自由贸易区网络建设提供了新的有效路径。关键词:自由贸易协定; 关税政策; 福利效应; 自由贸易区网络文章来源:国际贸易问题,2025,(07):108-125.文章链接: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lHstw_WZ3feHRd1E90jDzvRlHNkwBs5KvXen7k5zV7hWZcqauAy50uPaNvbwIa1bmmMZvwbNxQQi7wL66EIJafdUGpTAT14wuwuwGtJZCVC4MkdcRDCUJ0SwkJS9oKSBRwg7njEYUQtcdaGYBtfWjT0Eq5nPP4kt5nmAWWK3080MgV4Pw==&uniplatform=NZKPT&language=CHS
2025年8月9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文化科技与现代服务业”重点专项——面向共同富裕的公共服务普惠供给技术及应用——项目测试大纲评审会在杭州召开。会议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中科院计算技术研究所教授李俊(评审组组长)、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研究员刘碧松、北京大学教授王国成、山东大学软件学院教授崔立真、浙江工商大学教授王勋五位评审专家参加本次评审,并对项目测试及各课题测试大纲进行点评。本次会议由李俊教授担任主持人。项目负责人、浙江大学副校长黄先海教授及项目责任专家中国海洋大学丁香乾教授及各课题组核心成员宋学印、张东祥、潘晓华、于智、贝毅君、宋震亚、董科雄、王军、张金山、王毅、许翰林、丰佩等全程参加本次会议。评审 现场首先,项目负责人黄先海教授介绍了参会专家、会议目标,并对项目总体进展进行了汇报。随后项目组对项目总体测试大纲进行了详细汇报。五位专家依次对项目和课题的测试大纲进行了点评,对各课题测试计划的框架结构安排、有效性和可行性提出了中肯的建设性意见,对于项目组的工作,专家组给予了充分的认可,本次评审会圆满成功。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法案”),并于5月20日起开始实施。法案将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和相关政策,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加以系统呈现,真正给民营企业家吃了“长效定心丸”,对民营经济“两个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的又一里程碑。首先,法案是我国首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专门法律,填补了民营经济专门立法的空白,极大地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在此之前,我国围绕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推动相关市场主体的发展壮大起到了很好的支撑作用。但是,个体私营经济、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营经济主体所面临的问题也不断发展变化,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适用性问题也逐步凸显。与此同时,中央也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与法律相比,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政策举措,往往具有阶段性特征,着重于解决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和局部突出问题。而权威性和稳定性是法律的天然属性,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期问题,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统一、权威的规定,有助于确保规范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民营企业稳定预期、增强信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其次,法案直面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期性、根本性问题,为下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法案第二章至第七章分别围绕民营经济的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六个方面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六个方面也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法案不仅授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主体法律的利器以清除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各种障碍,也同时授予民营经济主体法律盾牌以反制不公平竞争和权益侵害。法案促使司法更多地介入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助于加快破除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阻碍,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再次,法案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概念范畴,有助于明晰各级政府和社会相关主体的责任边界,精准施策,推动民营经济更高质量发展。很长一段时期以来,民营经济一直是一个并不十分清晰的描述性概念,尽管在媒体和公众的日常讨论中,民营经济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但是一直缺乏关于民营经济的规范定义。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保护、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举措,会因政策对象不明确而打折扣。同时,民营经济范畴模糊也导致无法进行常规的经济统计,各级政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掌握得不够精准,也影响了精准施政。法案第七十七条对民营经济组织进行了明确定义,第九条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这将大大促进各级政府更为准确地掌握和展示民营经济发展绩效,同时也有助于各类民营经济组织及相关政府部门明确其政策权责的范围。最后,法案明确了各级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定责任,对压实各级政府责任、优化政府与市场边界、更有力地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将产生积极长远影响。法案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还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一方面,这一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的主体责任,确立了以发展改革部门为主、各部门协同的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考虑到发展规划在我国政府经济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法案提出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意味着民营经济的信息统计和发展绩效量化目标将被提上日程,并成为各级政府经济发展工作的重点。这势必将极大地强化各级政府着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内生动力。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执行落实。全面贯彻落实法案,加快形成全社会各方面同向发力的局面,将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加大法律宣传、全面贯彻,引导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使法案不断深入人心,深入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要进一步塑造民营经济发展的优良舆论环境。坚决抵制与中央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不一致的错误言论,严厉打击各种关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不实言论和极端言论,切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要适时对群众关切、影响大的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侵权案件、不公平竞争案件进行曝光和拨乱反正,向全社会更加明确地发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信号。二是要加快制定法案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和明确违法责任。总体而言,法案仍然是指导性的,体现了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性规范。而法案的真正执行有赖于更具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司法机关应与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紧密合作,并按照职能分工会同相应部门尽快就相应条款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法案并没有对违法责任进行阐述,在实施细则中,应进一步制定违法责任条款。通过可执行的实施细则,使法律真正“长牙齿”,对与民营经济发展相关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足够威慑作用。三是要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的权责关系,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体制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依照法案的规定,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一方面,通过制定民营经济发展相关规划,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并以此为依据,推动建立奖惩联动考核体系。综合运用信用激励、财政金融政策激励、公共资源配置激励,促进各地奋勇争先发展民营经济的新局面形成。另一方面,要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问责,加强司法保障与行政复议监督,确保与法案相抵触的行为和现象能通过司法途径得以扭转。同时,畅通民营经济主体信息反馈和沟通机制,建立完善涉企问题协调督办闭环管理机制。四是围绕法案中述及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重大领域,结合当下工作重点,切实推动若干民营经济急难愁盼问题得以解决。针对公平竞争问题,要继续破除关键领域的市场准入障碍。严格监督落实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支持民营企业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布局。针对要素保障问题,要继续优化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加力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贴息政策等,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同时,要切实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推动地方政府落实责任,施行好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用好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建立拖欠企业账款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失信惩戒。针对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问题,要以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为抓手,强化问责机制,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利、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 原文刊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25年第6期。
实体经济产业技术创新突破是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同时也是加速新质生产力形成的关键因素。本文利用中国企业发明专利信息测度并研究了数字知识存量对企业实体技术创新边界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研究发现,数字知识存量水平的提升能够显著拓展企业的实体技术创新边界。在此过程中,数实技术融合是企业实体技术创新边界拓展效应发挥的重要渠道,数字知识存量能够促进企业与其他创新主体之间的数实技术融合创新合作,推动企业在数实技术融合过程中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从而拓展企业实体技术创新边界。进一步分析表明,合作企业的实体技术边界、企业的数字技术创新偏好、企业既有实体技术边界对企业实体技术创新边界拓展效应均有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此外,数字知识存量对企业既有实体技术领域的创新深化、行业层面实体技术创新边界拓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体技术创新边界拓展同样具有积极作用。本文的研究结论为中国持续深化数实技术融合、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经验支撑与政策启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程度的不断加深,数字经济已逐渐成为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同时提出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明确了创新在经济发展动能转换过程中的关键作用。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现有文献对企业异质性创新行为的研究多集中于颠覆式创新与渐进式创新视角,前者侧重非连续性的技术突破,后者则侧重顺沿当前技术路径的小幅度、持续性技术改进,即“创新深化”。实体技术创新边界的拓展不仅关注技术本身的突破,更强调通过技术领域延伸与跨领域技术融合打破技术创新过程中的路径依赖,以技术路径的转换带动现有技术领域创新深化之外的创新增量,并由此催生出更为丰富的新产业、新业态与新消费场景。 企业作为创新主体,数字化转型进程的持续推进使数字知识成为企业知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知识存量反映了企业在长期的数字技术创新过程中积累的数字知识要素规模,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企业整合内外部数字知识并将其转化应用于技术创新活动中的能力。不同于传统知识,数字知识不仅能够作用于数字技术自身的创新过程,还能够渗透于传统实体技术的研发过程,优化实体技术创新流程或者直接作为知识要素投入参与知识重组,表现出对实体技术领域知识积累的促进效应。这种跨领域的创新促进效应能否,以及如何拓展实体技术创新边界,其中的理论机制有待进一步分析与检验。因此,本文将企业实体技术创新边界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探究数字知识存量对企业实体技术创新边界的影响。 本文对现有研究的贡献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本文将数字知识存量与实体技术创新边界纳入到统一的分析框架中,为数字经济条件下企业创新绩效提升机制的研究提供了新视角。本文关注于新技术领域开辟带来的企业创新边界拓展效应,将视角集中于企业实体技术领域的创新边界拓展,为数字知识的跨领域创新促进效应提供了经验证据。同时,本文从知识存量的视角出发,关注于企业在研发过程中积累的数字知识要素规模,并研究其对企业后续创新决策或技术轨迹的影响机制。第二,本文创新性地从数实技术融合视角,为数字知识存量影响企业实体技术创新边界的机制提供了一种新解释。本文认为数字知识通过参与数实技术融合过程,发挥其对实体技术领域新知识创造的跨领域促进作用。进一步地,本文分析并检验了数字知识存量水平对企业与其他创新主体之间的创新合作、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两方面的作用机制,凸显了外部知识获取与吸收在跨领域知识重组过程中仍然具有的重要作用。本文结论为中国持续深化数实融合、以数字经济赋能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与政策支撑。 二、研究主要发现 本文利用2008—2019年中国企业发明专利信息与上市公司信息的匹配样本,在识别专利是否分类为数字技术的基础上,构建企业数字知识存量的测度指标,研究数字知识存量对企业实体技术创新边界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研究结果表明,数字知识存量对拓展企业实体技术创新边界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机制检验表明,数实技术融合是数字知识存量拓展企业实体技术创新边界的重要渠道。一方面,数字知识存量能够促进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高校、科研机构等其他主体之间的数实技术融合创新合作;另一方面,数字知识存量能够推动企业在数实技术融合过程中对全球创新网络的融入。异质性分析表明,合作企业的实体技术边界、企业自身的数字技术创新偏好、企业既有实体技术边界对数字知识存量拓展企业实体技术创新边界均有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企业不同领域的数字知识对实体技术创新边界拓展均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拓展分析表明,数字知识存量对企业既有实体技术领域的创新深化、行业实体技术创新边界拓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体技术创新边界拓展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三、政策启示 第一,扩大公共数字知识供给,完善数字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要强化企业的外部数字知识供给,为企业技术创新过程的数字化改造提供数字通用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的公共技术外部支撑,保障企业进行数实技术融合所必需的数字知识基础,缩短企业技术研发与应用周期,以数实技术融合激发实体经济创新增量,推动新技术、新业态、新兴产业的形成与规模化。同时,要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体制机制建设,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外部数据供给,从而提升企业新技术开发时在技术竞争态势、市场化应用潜力等方面的研判能力,提升企业创新决策制定的准确性与及时性,降低企业新技术的研发风险。 第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合作,加强产业链开放式创新平台应用。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超前布局重大科技项目,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行动。为此,要推动产业链同环节或上下游创新主体间基于数字化平台的知识共享、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促进企业间围绕新兴技术领域开辟、关键性技术突破的协同创新;鼓励政府、高校、科研机构等非企业主体面向企业展开技术创新合作,强化企业对基础性、通用性知识的吸收与应用;鼓励数字知识水平较高的实体经济产业龙头企业面向初创企业、中小型企业的通用数字知识、机理模型、基础数字化工具开放共用,加速传统实体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与数字知识积累,缩小因数字化转型进程差异导致的数字知识鸿沟,以政策引导与平台搭建共同推动全产业链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推动企业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促进多元化数字知识的吸收与创造。要积极搭建云展会、跨境电商等全球化数字平台,推动企业参与全球技术交流与创新合作,利用全球化数字平台的优势推动企业在全球范围的创新协同与市场拓展,为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的应用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要完善相应的境外投资制度体系建设,提高对企业海外研发投资的支持力度,提升企业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的广度与深度,打造互利共赢的国际创新合作新格局;要继续加大对企业数字化转型与数字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撑力度,从政府补助、减税降费、金融支持等方面降低企业数字知识创造成本,以企业数字知识存量的积累推动实体产业新技术的突破创新,实现企业知识存量规模与边界的同步扩张,以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赋能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引用来源:《中国世界经济学会》黄先海, 高亚兴. 数字知识存量、数实技术融合与企业实体技术创新边界[J]. 经济学动态, 2025, (03): 36-53.
人工智能赋能农业新质生产力:实现逻辑、运行机制与跃升路径作者:黄先海等 摘要:农业新质生产力对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农业强国建设意义重大。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大部署,本文首先从生产力三要素出发对农业新质生产力进行了内涵解构。农业新质生产力是以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为赋能引擎,以新农人、新农技、新农作及新型要素组合为基本内容,以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以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为战略导向的高阶农业生产力形态。进一步,本文对人工智能赋能农业新质生产力的实现逻辑、运行机制、发展困阻与推进路径进行了细致梳理。通过重塑新质生产要素的质态属性与组合样态,人工智能为活跃型、强韧型、高效型、智慧型的农业新质生产力提供了发展动能。但在赋能过程中仍存在人力资本双元失衡、关键技术路径依赖、数据要素价值沉寂、应用场景支撑缺位等现实障碍。因此,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的着力重点是以人才引育为抓手、以技术攻关为关键、以数据统筹为重点、以场景创新为方向,从而加快推进中国的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关键词:人工智能 农业新质生产力 农业高质量发展 农业农村现代化
《自由贸易协定、 关税政策与社会福利》作者:陈林 周立宏 黄先海摘要:本文基于新贸易理论的动态博弈模型考察了自由贸易协定下关税政策调整的福利效应。 结果表明: 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不仅会带来成员国内部关税的显著下降, 而且成员国对非成员国征收的外部关税也显著降低; 自由贸易协定带来的关税政策调整不仅会显著提升本国的社会福利, 对贸易协定伙伴国以及非成员国的福利水平也会产生一定的提升作用; 进一步地, 本文利用关税减让表数据, 模拟真实的福利提升水平, 发现中国与哥斯达黎加的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后, 中国的福利水平提升最大,提升约 19. 73%; 而在贸易协定伙伴国中, 哥斯达黎加以及冰岛的福利水平提升最大,分别提升约 23. 75%和 24. 87%; 此外, 我国与高技术水平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时的社会福利水平低于与低技术水平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自由贸易区网络的建设布局仍然要遵循 “渐进改革” 的路径。 本研究不仅是对自由贸易协定福利效应相关文献的有益补充, 而且为我国自由贸易区网络建设提供了新的有效路径。关键词:自由贸易协定; 关税政策; 福利效应; 自由贸易区网络文章来源:国际贸易问题,2025,(07):108-125.文章链接: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lHstw_WZ3feHRd1E90jDzvRlHNkwBs5KvXen7k5zV7hWZcqauAy50uPaNvbwIa1bmmMZvwbNxQQi7wL66EIJafdUGpTAT14wuwuwGtJZCVC4MkdcRDCUJ0SwkJS9oKSBRwg7njEYUQtcdaGYBtfWjT0Eq5nPP4kt5nmAWWK3080MgV4Pw==&uniplatform=NZKPT&language=CHS
2025年8月9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文化科技与现代服务业”重点专项——面向共同富裕的公共服务普惠供给技术及应用——项目测试大纲评审会在杭州召开。会议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中科院计算技术研究所教授李俊(评审组组长)、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研究员刘碧松、北京大学教授王国成、山东大学软件学院教授崔立真、浙江工商大学教授王勋五位评审专家参加本次评审,并对项目测试及各课题测试大纲进行点评。本次会议由李俊教授担任主持人。项目负责人、浙江大学副校长黄先海教授及项目责任专家中国海洋大学丁香乾教授及各课题组核心成员宋学印、张东祥、潘晓华、于智、贝毅君、宋震亚、董科雄、王军、张金山、王毅、许翰林、丰佩等全程参加本次会议。评审 现场首先,项目负责人黄先海教授介绍了参会专家、会议目标,并对项目总体进展进行了汇报。随后项目组对项目总体测试大纲进行了详细汇报。五位专家依次对项目和课题的测试大纲进行了点评,对各课题测试计划的框架结构安排、有效性和可行性提出了中肯的建设性意见,对于项目组的工作,专家组给予了充分的认可,本次评审会圆满成功。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法案”),并于5月20日起开始实施。法案将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和相关政策,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加以系统呈现,真正给民营企业家吃了“长效定心丸”,对民营经济“两个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的又一里程碑。首先,法案是我国首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专门法律,填补了民营经济专门立法的空白,极大地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在此之前,我国围绕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推动相关市场主体的发展壮大起到了很好的支撑作用。但是,个体私营经济、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营经济主体所面临的问题也不断发展变化,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适用性问题也逐步凸显。与此同时,中央也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与法律相比,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政策举措,往往具有阶段性特征,着重于解决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和局部突出问题。而权威性和稳定性是法律的天然属性,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期问题,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统一、权威的规定,有助于确保规范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民营企业稳定预期、增强信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其次,法案直面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期性、根本性问题,为下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法案第二章至第七章分别围绕民营经济的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六个方面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六个方面也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法案不仅授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主体法律的利器以清除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各种障碍,也同时授予民营经济主体法律盾牌以反制不公平竞争和权益侵害。法案促使司法更多地介入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助于加快破除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阻碍,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再次,法案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概念范畴,有助于明晰各级政府和社会相关主体的责任边界,精准施策,推动民营经济更高质量发展。很长一段时期以来,民营经济一直是一个并不十分清晰的描述性概念,尽管在媒体和公众的日常讨论中,民营经济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但是一直缺乏关于民营经济的规范定义。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保护、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举措,会因政策对象不明确而打折扣。同时,民营经济范畴模糊也导致无法进行常规的经济统计,各级政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掌握得不够精准,也影响了精准施政。法案第七十七条对民营经济组织进行了明确定义,第九条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这将大大促进各级政府更为准确地掌握和展示民营经济发展绩效,同时也有助于各类民营经济组织及相关政府部门明确其政策权责的范围。最后,法案明确了各级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定责任,对压实各级政府责任、优化政府与市场边界、更有力地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将产生积极长远影响。法案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还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一方面,这一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的主体责任,确立了以发展改革部门为主、各部门协同的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考虑到发展规划在我国政府经济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法案提出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意味着民营经济的信息统计和发展绩效量化目标将被提上日程,并成为各级政府经济发展工作的重点。这势必将极大地强化各级政府着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内生动力。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执行落实。全面贯彻落实法案,加快形成全社会各方面同向发力的局面,将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加大法律宣传、全面贯彻,引导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使法案不断深入人心,深入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要进一步塑造民营经济发展的优良舆论环境。坚决抵制与中央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不一致的错误言论,严厉打击各种关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不实言论和极端言论,切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要适时对群众关切、影响大的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侵权案件、不公平竞争案件进行曝光和拨乱反正,向全社会更加明确地发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信号。二是要加快制定法案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和明确违法责任。总体而言,法案仍然是指导性的,体现了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性规范。而法案的真正执行有赖于更具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司法机关应与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紧密合作,并按照职能分工会同相应部门尽快就相应条款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法案并没有对违法责任进行阐述,在实施细则中,应进一步制定违法责任条款。通过可执行的实施细则,使法律真正“长牙齿”,对与民营经济发展相关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足够威慑作用。三是要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的权责关系,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体制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依照法案的规定,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一方面,通过制定民营经济发展相关规划,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并以此为依据,推动建立奖惩联动考核体系。综合运用信用激励、财政金融政策激励、公共资源配置激励,促进各地奋勇争先发展民营经济的新局面形成。另一方面,要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问责,加强司法保障与行政复议监督,确保与法案相抵触的行为和现象能通过司法途径得以扭转。同时,畅通民营经济主体信息反馈和沟通机制,建立完善涉企问题协调督办闭环管理机制。四是围绕法案中述及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重大领域,结合当下工作重点,切实推动若干民营经济急难愁盼问题得以解决。针对公平竞争问题,要继续破除关键领域的市场准入障碍。严格监督落实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支持民营企业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布局。针对要素保障问题,要继续优化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加力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贴息政策等,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同时,要切实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推动地方政府落实责任,施行好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用好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建立拖欠企业账款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失信惩戒。针对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问题,要以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为抓手,强化问责机制,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利、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 原文刊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25年第6期。
黄先海,男,1965年生,浙江浦江人,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哈佛大学访问学者。现为浙江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管理世界》、《新华文摘》、《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期(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已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等省部级以上课题10余项,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0余项。现为全国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美国经济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国际贸易学会会长、浙江省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贸易学、世界经济、产业经济学。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经济学系副主任,浙江大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国家高端智库-浙江大学区域协调发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产业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在《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Journal of Economics》、《China Economics Review》、《Energy Economics》等国内外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5部,两本专著入选“浙大文库”。曾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和教育部基金项目等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研究成果曾获浙江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和浙江省优秀社科成果二等奖。入选“之江青年”学者(首批)和“求是青年”学者。2020.12- 今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9.6- 今 浙江大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2014.8-2015.8 加拿大皇后大学,访问学者2010.4-2010.10, 德国基尔大学,访问学者2007.12-2020.12,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05.11-2006.12,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挂职锻炼2004.6-2007.12,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讲师1999.8-2004.6,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1995.8-1999.7, 浙江大学金融与经贸学院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学士
黄灿博士现任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创新管理与持续竞争力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知识产权管理研究所(iipm.zju.edu.cn)联席所长。黄灿教授是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电子科技大学中细软知识产权管理研究中心和亚太创新会议(Asia Pacific Innovation Conference)学术委员会委员。他还是创新管理领域影响因子最高的学术期刊之一的 《Technovation》(SSCI索引)的副主编、中国管理研究国际学会(IACMR)的会刊《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Review》(SSCI索引)的副主编和《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tudies》(SSCI索引,UTD24期刊)、《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Policy》、《Industry and Innovation》(SSCI索引)、《Science and Public Policy》(SSCI索引)、《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Studies》(Scopus索引)和其它四本中英文刊物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每五年出版一次的《UNESCO Science Report》(2015年版本)的编委。2007年至2013年黄灿教授在位于荷兰的联合国大学-马斯特里赫特技术创新研究中心(United Nations University-MERIT)工作,历任研究员和高级研究员。之前他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得了经济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并在葡萄牙阿维罗大学获得了工业管理博士学位。2006年他在美国佐治亚理工学院公共政策学院技术政策和评估中心进行访问研究。在欧洲和美国学习工作11年后,他于2013年9月回到中国,加盟浙江大学。 黄灿教授的研究方向是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科学技术政策分析。2015年至2021年他作为课题主持人承担了由欧盟委员会、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浙江省科技厅、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宁波市政府、上海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保护协会、荷兰飞利浦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科技设计大学等机构资助的二十余个研究项目。黄灿教授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在2015–2021年间,他负责组织了七个国际学术会议。他应邀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洲专利局、欧盟委员会等国内外政府机构和在美国、瑞典、荷兰、德国、新加坡、墨西哥、中国香港和大陆的多所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做研究报告或讲座40余次。
宋学印,浙江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研究员、浙江大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领域国际经济学、研发创新与增长、产业升级与产业政策。目前正在进行互联网与中国贸易、准技术前沿条件下中国政府经济行为的新理论及新政策体系建构研究。2016年11月-2017年11月,在日内瓦高级国际关系与发展研究院(IHEID)进行为期1年的学术访问研究,并长期在浙江大学中国西部发展研究院开展合作研究。研究成果曾在中国社会科学、管理世界、世界经济、China & World Economy、China Industrial Economics、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等期刊发表高质量论文8余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转载3次,合作出版专著2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特别资助项目等3项,参与国家社科、自科、教育部等省部级以上项目4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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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 COMMENTS中心主任黄先海教授受邀参加中国发展高层论坛
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4年年会3月24日在北京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论坛中方主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陆昊主持开幕式;论坛外方主席,安达集团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埃文·格林伯格致辞。 论坛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承办。来自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全球商界领袖、国际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中外知名学者,围绕“持续发展的中国”这一论坛主题展开交流与研讨。 浙江大学副校长、浙江大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黄先海教授受邀参加本次研讨会。
叶建亮: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先行探路作用
推进区域一体化,破除市场分割,促进资源要素在更大范围内自由流动、优化配置,形成更具竞争力和强劲动力的统一大市场,是畅通内外双循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中央赋予长三角地区“区域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和“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战略定位,就是要求长三角三省一市不断打破行政壁垒,深化跨区域合作,加快推进更高起点的深化改革和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构建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更好发挥体制机制改革的先行探路作用。 体制机制创新是长三角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源 长三角三省一市在促进跨区域经济交流和经济社会发展体制机制创新上一直努力探索。从允许跨区域商品流通到“星期天工程师”制度,从建立城市经济协调会到探索跨区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长三角三省一市在跨区域协同发展和治理上超前谋划,大胆探索,持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仅推动了区域内商品资源和要素更加便捷的流通,促进了区域经济社会的共同繁荣,而且不少探索经验已在全国推广,加快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步伐。 长三角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三省一市继续以制度创新为根本动力,围绕高质量和一体化两个关键词,着力突破跨区域协调发展的难点堵点,积极探索区域合作发展模式和机制,形成了一批首创性改革、引领性开发和集成性制度创新,促进了区域内人才、资本等要素资源的充分流动,极大地推动了高质量统一大市场建设。 长三角区域构建了“上下联动、三级运作、统分结合、各负其责”的常态化跨区域合作机制。三省一市每年轮值举办主要领导人座谈会,谋划跨区域协同发展重大问题。在国家规划引领下,长三角三省一市围绕规划衔接、战略协同、专题合作、市场统一、机制完善等重大问题,编制区域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方案,成立了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 并设立专题合作组,发挥对接国家战略的服务平台功能和推动协调长三角各地贯彻落实的枢纽作用。三省一市相关党政机关分别建立了职能领域的跨区域横向沟通机制,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也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跨区域合作联盟。全方位多层次的跨区域合作机制突破了行政区划的藩篱,促进了区域内发展的协同和市场制度的衔接。 长三角跨区域科技创新共同体框架基本形成。构建了统一登记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共享、统一创新步调的长三角区域市场准入体系一体化建设合作,推动了长三角标准一体化和市场信用一体化建设,有力地支撑了统一大市场建设。长三角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机制。升级建设新安江—千岛湖生态保护补偿试验区,成为全国跨区域生态文明治理的样板。推进多规合一,制定实施跨省域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协同推进区域生态廊道建设,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极大提升了长三角绿色生态一体化建设成效。以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为基础,实现了跨区域数据的共享应用、业务标准互认、流程跨省通办、医保社保异地结转等,这些措施便利了企业人员交流,促进了公共服务和资源的互惠共享,提升了企业和公众的一体化获得感。 长三角区域在一体化发展实践中,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示范案例。例如,建立了跨省域规划联编联审制度,统一了规划技术标准并对控制性详规进行联编联审,为探索跨区域规划编制管理实施制度提供了有价值的示范。形成了项目跨区域一体化管理服务机制,建立了省际毗邻地区重大项目和跨区域企业投资项目的联合监管制度。推动了跨区域要素资源市场化统筹使用制度,建立了跨区域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统筹使用机制、污染排放权、碳汇交易制度和环评制度改革集成等一系列制度。 以制度创新推进区域一体化走深走实 站在新起点,长三角区域要在打破区域分割,推动形成更高质量统一大市场的制度改革上,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为全国跨行政区域协调发展探索有效的经验做法,通过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引领其他领域的体制机制变革。重点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走在前列。 持续推动科技创新体制改革,积极探索跨区域协同创新的有效制度。当前,我国科技创新资源的区域分割、部门分割和机构分割仍然存在,创新资源的分配、使用、监管、绩效考核仍然依赖于行政管理体系,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同共享还面临诸多制约。长三角区域应充分利用创新基础优势和市场机制优势,在创新资源的获取投入、创新要素的跨区域跨部门流动和创新激励体系、创新成果转化,以及创新平台的运营管理、创新人才的引育等各节点上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构建科技资源全方位流通融合、各类资源充分参与、各创新主体协作共赢的新型科技创新制度体系。 要立足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加大力度扩大制度型开放。长三角区域是我国的开放高地,也是内外双循环的枢纽,在参与全球产业分工竞争合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扩大制度型开放力度,就是要打破各种壁垒,为资本、货物、服务、人才、技术、数据等要素和产品跨境流动提供制度型基础设施。特别是要着眼于增强对全球高端要素资源的吸引力,以及在对外商投资、国际人才居留、跨国经贸合作便利化等方面加大制度创新和国际化接轨力度。要加快商事制度改革,优化投融资环境,完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行业管制制度,稳步推进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构建与长三角国际经济地位相匹配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与此同时,要围绕自由贸易港(区)试验示范,完善进出口管理体制和税费制度,提高对外贸易便捷度,进一步降低贸易成本。 完善区域市场制度体系衔接,加快区域间市场深度融合。要着眼建立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要素市场体系,加大力度推动土地制度、劳动人事制度、金融和资本监管制度的改革创新。要加快建设和完善技术、环境和数据等新兴要素市场,在产权确立和保护、交易规则和平台建立、安全与监管制度完善、包容性体系打造等方面,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新兴要素市场发展壮大和提高配置效率的体制机制。要重点完善政府市场干预行为的规范,尤其是进一步破除地方政府不规范介入市场、地方保护主义、歧视性的地方政策法规等。要清理废除各种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对内外有别的歧视性政策实施公平竞争审查。 要着眼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深入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实现更高水平的民生共享。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持续优化政务流程,提高跨区域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继续优化城乡人口流动管理政策,特别是着眼长三角城市体系和城乡格局,积极探索更加自由的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口流动更加畅通便利。在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核心民生领域大胆突破,在共享与均等化上先行先试,促进长三角区域民生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和完善跨区域“医共体”“教共体”等平台,拓宽民生资源跨区域流通渠道,建立有效机制激励民生资源丰富地区向落后地区流动。要着力推动长三角社会保障标准一体化,积极探索长三角社会保障收支协同一体的有效运作模式,切实推进核心民生服务的一体化和均等化。 要着眼更高质量的一体化目标和区域经济社会现代化趋势,打破常规,积极探索跨区域治理新模式。围绕产业协同、创新协同、区域功能分工、民生共享等区域一体化实施举措,积极探索区域内权责利分担共享、对等且有区别的税收体制和财政转移制度。总结提炼和优化各类“飞地”制度创新, 着力探索省际边界区域的共同治理模式。围绕低碳和绿色转型,继续探索和优化跨区域河流湖泊的综合整治和生态补偿体制,进一步完善碳汇市场、排污权交易市场等生态资源市场体系,拓宽和便利生态价值的实现。围绕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推进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在市场准入、标准认定、产权保护和交易、数据信息、社会信用等方面实现区域内融合贯通,“一张清单”管理。继续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新模式,积极探索建立跨区域跨领域的交通基础设施深度融合,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提升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社会物流成本。 原载于《时事报告》2024年第二期,25-27页。《时事报告》是中共中央宣传部主管的时政月刊,是广大党员干部以及宣传、教育工作者认识、把握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必备学习资料
黄先海:“数实融合”为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开辟新天地
“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已经成为世界互联网与数字经济发展的一个国际性的信息发布会、思想分享会和工作推进会。”先后五次参加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的黄先海教授表示,浙江大学既是乌镇峰会的积极参与者,也是受益者。一方面,浙大为峰会持续提供了人才支撑、思想支撑与技术支撑;另一方面,浙大的创新技术也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得到了展示与鼓励,技术成果转化得以更进一步地推广,成为长三角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一股重要力量。 数据显示,2020年,长三角数字经济总量达到10.83万亿元,占长三角GDP总量的44.26%。黄先海表示,长三角数字经济规模大,数字核心产业比重高;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完备,覆盖率高;数据产出规模与综合算力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因此长三角数字经济一体化发展具有现实支撑,数字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已经成为长三角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强劲驱动力。 黄先海介绍,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长三角正在形成新的产业组织模式,“这个模式是以龙头企业或平台为引领、支撑,与大量的中小微企业共同合作的一种产业生态体系。”在平台带动的之下,长三角数量庞大的中小微企业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数实融合”正在为这些企业高质量发展开辟出新天地。 新的产业模式下,平台与中小微企业之间的分工机制一直是黄先海关注的问题。他认为,需要进一步强化平台对中小微企业的赋能,助力中小微企业的成长,同时协调好利益分配机制,探索构建新的平台治理模式。黄先海表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正转向深化应用、规范发展、普惠共享的新阶段,而乌镇峰会在这个过程中带来了更多可能。 原文摘自:“世界互联网大会”公众号
叶建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五年结硕果 阔步再向前
编者按: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宣布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五年来,沪苏浙皖三省一市作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有力推动者和充分受益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讲话的重要指示精神。浙江大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叶建亮教授参加东方卫视《今晚》节目点评”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相关热点问题。 今年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五周年。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宣布,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一年后,《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出台。明确在科创产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基本实现一体化发展,全面建立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五年来,沪苏浙皖三省一市响应中央号召,一起推动园区跨省合作,科创走廊共建、科技资源共享;一起防控大气污染、治理湖泊河道,建设美丽大花园;长三角基础设施加速实现互动互联,一起打造半小时生活圈、一小时通勤圈、24小时包邮圈,不断提升“长三角居民”生活幸福指数。下好同一盘棋 推进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沪苏浙皖“大合唱”让1+3>4,以4%的国土面积,创造出全国近四分之一的经济总量。GDP过万亿元的城市增加到8个,数量约占全国1/3。据预测,2023年长三角经济总量有可能会接近31万亿元,5年净增量达10万亿元。 此外,2022年长三角外贸规模创下新高,进出口额达15.1万亿元,同比增长7%,占全国进出口总值比重高达35.8%。长三角区域,是我国经济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一体化的战略引领,更为这一区域的发展,增加了新的动力。一个直观的体验是,5年间长三角夜间灯光指数增长了57.24%,连接城市的灯光带越来越密集。“国家赋予长三角‘一极三区一高地’战略定位,即全国发展强劲活跃增长极,全国高质量发展样板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引领区、区域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及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应该说,这五个方面都取得显著成就”,浙江大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叶建亮教授如此点评。在叶建亮看来,亮眼“成绩单”的背后,一是得益于来自党中央、国务院的顶层设计,“一张蓝图绘到底,高标准规划引领高质量发展”,二则因为三省一市建立起“三级运作、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即以三省一市领导人座谈会为代表的“决策层”,以长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为代表的协调层、以“长三办”以及重点专项合作组为代表的“执行层”,三个层级各司其职,协调推进,把一体化发展的文章做好。当然,沪苏浙皖三省一市一体化发展,原本基础就比较好,“地理相近、人文相亲,产业互补”。从创新链到世界级产业集群 长三角一体化还有哪些发力点? 上海是开放前沿、创新高地,江苏实体经济强劲,浙江民营经济发达,安徽拥有门类较为齐全的工业体系和厚积薄发的科技资源……如何优势互补、协同发力,形成高质量发展的新优势,是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必答题”。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创新处于核心地位。对此,叶建亮指出,长三角区域具有人才富集、科技水平高、制造业发达、产业链供应链相对完备等诸多优势,伴随着一体化发展战略推进,各地对接需求,聚拢要素,联合攻关,聚集了一批领先的创新链和创新平台。上海张江、安徽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两心同创”聚合战略科技力量,G60科创走廊、沿沪宁产业创新带串起创新链……近年来,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指数年均增速达到9.47%,23个重大科研基础设施、4万余台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高水平科技供给有效支撑着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从创新链到产业链,近5年来,上海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苏浙皖各展所长,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携手打造起世界级产业集群,共同形成产业协作一体化新格局。工信部公布的45个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名单中,长三角地区约占四成。今年5月28日圆满完成首个商业航班飞行的国产大飞机C919,擦亮长三角先进制造业的名牌。事实上,在中国商飞带动下,仅G60科创走廊沿线的九城(区),就有千家企业被纳入大飞机产业链,共同发展。在合肥,比亚迪建设了新能源汽车制造基地,并在蚌埠、滁州、阜阳等地设立了动力电池、电池材料、高压电器、线束等关键零部件配套基地,基本形成了全产业链布局。而叶建亮认为,当下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际经济、科技及安全等领域都在深刻调整,面对外部挑战新要求,长三角要在集成电路、量子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夯实基础、潜心发力,取得更大成绩来引领国家创新,稳定供产业链,这也是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战略使命的题中之义。 共建民生“幸福圈”共享一体化发展成果 交通一体化,是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显著标志。随着长三角一体化的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不断增强,进一步提升跨区域的人流往来。今年9月28日,南京到上海的第二条城际高速铁路——沪宁沿江高铁正式投入运营。这条高铁将句容、金坛、武进、江阴、张家港、常熟、太仓7个“百强县(市、区)”如珠玉般串起,将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的部分县域融入沪宁“1小时交通圈”。 6月24日,苏州市轨道交通11号线正式开通,并与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实现无感换乘,跨省市轨道交通系统深度互联互通,在国内尚属首次。从此,早餐在苏州吃奥灶面,中午品阳澄湖大闸蟹,晚上在上海迪士尼赏烟花,只需一张地铁票就能无缝连接“双城生活”。近5年来,高铁轨道不断延伸、高速公路互联互通、公众跨省一卡通行、交通管理跨区域联通……让长三角区域的互联互通,更为便捷,很多此前的“断头路”,“堵塞点”被一一打通 在叶建亮看来,近年来长三角交通设施的互联互通,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也给予“长三角居民”最多贴身感受,同城效应日益显现。而他认为,下一步一方面要在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上持续发力,突出不同交通方式间的优化、衔接、融合与协调,“整合港口、铁路、航空乃至公路等,更好地服务于全球分工和产业链条的嵌入,比如和‘一带一路’衔接等”。另一方面,基于交通互联互通的都市圈,要强化产业链优势互补,构建良好的产业协同分工的生态体系,“比如嘉兴正在建的第二个机场,它是‘客货并举、以货为主’,就是助力加快打造长三角重要的物流节点、枢纽”。除了交通“同城化”,对2.37亿“长三角居民”来说,一体化发展的最直观感受,还来自是生活“品质化”,即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的共建共享。跨省申领身份证、跨省户口迁移、跨省就医、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在医疗、教育、政务服务等诸多领域,突破行政区划限制的创新举措,一个接一个不断涌现。其中,长三角在全国率先启动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41座城市的1.5万余家医疗机构,均可跨省直接结算,累计惠及1300万人次。叶建亮认为,未来人才流通将愈发频繁,人才流通本身意味着非常重要的资源优化配置,将极大地促进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而为了促进人才流通、人尽其才,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区域紧密结合的公共服务,作为相应的配套,“比如随迁小孩的就学问题,比如纳税地和享用公共服务地错位产生的收支矛盾如何来解决,等等”,在叶建亮看来,这些都是未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程中,需要在机制提升上进行创新的“必答题”。 (原文摘自:看看新闻Knews客户端)
黄先海教授:发挥“一带一路”上的高校作用
编者按:今年5月,由浙江大学区域协调发展研究中心牵头主办的“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十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隆重举办。中国外文局旗下人民画报社主办的《丝路瞭望》在2023年第6期“聚焦”栏目重磅推出专家观点和分论坛观点精粹。本期分享浙江大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区域协调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黄先海教授专家观点。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年来,浙江大学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努力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建设添砖加瓦,发挥了高校在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通过推动构建“一带一路”教育共同体,为沿线国家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浙大国际联合学院与200多个学校携手打造教育国际合作品牌,成立“一带一路”学院,实行人才培养归口管理,建设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一带一路”留学生教育基地。推进学历学位认证标准联通,设立中国学、临床医学、海洋学、农学等一批特色人才项目。实施了“致远海外行动计划”“亚洲领袖项目”等一批短期交流项目,组织学校师生赴“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合作国家交流访问。 二是构建“一带一路”研究高地,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智力支撑。2014年7月,浙江大学中国西部发展研究院成立了“一带一路”研究中心;2014年12月,以西部院为主要依托,整合校内相关研究力量,成立区域协调发展研究中心;2020年3月,区域中心正式入选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单位。中心成立以来,通过浙江经验提升促进东西互动,通过沿边开发开放联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促进内外联动;围绕区域协调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依托浙大多学科综合优势,将区域经济合作、社会民生改善、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三大研究方向,人才培养和数据资源库作为两大支撑平台。 为加强国别与区域研究,还先后成立了浙江大学中东欧研究中心、东北亚研究中心、德国研究中心、亚洲文明研究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研究中心等。以区域中心、西部院为代表的浙大智库集群聚焦“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为“一带一路”顶层设计及落地路径谋划贡献智慧。 三是依托文理工农医多学科优势,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享科技创新成果。如联合共建“中国一印度尼西亚海洋科学与技术中心”“中国一印度尼西亚生物技术联合实验室”“浙江一马来西亚传统药物联合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参与援助柬埔寨吴哥古迹修复工程、以色列旧石器时代遗址等政府重大项目,共同应对生态能源、人口健康、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的重大挑战和机遇;推进国际医疗合作,加入中东欧国家医院合作联盟等组织,将先进医疗技术和优秀人才辐射匈牙利、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等国。 四是打造“一带一路”高端论坛、精品书系等品牌,提升多元化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能力。从中国立场、中国价值中凝练全球议题,成功举办包括G20杭州峰会重要配套会议二十国集团智库会议(T20)、 “两山”理念与实践国际会议、国际展望大会等在内的重大活动,并定期举办中国职业教育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论坛、海上丝绸之路高端国际论坛等一系列品牌论坛。 以图书为文化交流载体,牵头承编国内首部权威“一带一路”建设知识普及型读物《“一带一路”读本》《“一带一路”一百问》,并输出15个语种版权。组织“一带一路”沿线30多个国家的专家整理、翻译和编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精要》《“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与青年机遇》等书系。加强“一带一路”历史文化研究,出版了《浙江学者丝路敦煌学术书系》《丝路文明的传承与发展》等专辑。 原文摘自:浙江大学区域协调发展研究中心公众号
中心观点 | 叶建亮教授: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
改革开放40余年来,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已经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从规模体量看,全国登记在册的民营企业数量超5000万户,近十年来翻了两番多,占企业总量的92%以上;从经济表现看,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从增长贡献看,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十年来始终高于55%民营企业出口额占比达6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明确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对于促进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意义重大。 民营经济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事关现代化建设全局 蓬勃发展的民营经济既是改革开放辉煌成就的“显示器”,同时也是将改革开放不断引向深入的主要力量。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向好,但仍然面临内生动力不强、需求不足的问题,经济转型升级面临不少新的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和巨大挑战。民营经济在投资和外贸领域前景广阔,需加大力度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尤其在全球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凌主义抬头,世界经济受疫情影响复苏乏力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市场预期不稳使民营企业更加谨慎保守,今年以来民间投资月度增速下滑乃至负增长,民营企业外贸顺差增速慢于全国水平目贡献率低于之前三年。为促进经济稳步迈进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急需扫清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现实障碍,破除对民营企业的所有制束缚,以政策干预的持续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增长潜能。 扎实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要立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从根本上说,还是体制机制的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指出,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进一步强调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及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重点。 此次《意见》的发布,直击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难点痛点,围绕稳定民营企业家预期、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扩大民营经济生产经营规模、推动民营企业提质增效等目标,在优化营商环境、加大要素支撑力度、优化政策投放效率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真招实策,可谓给民营经济送上了一场“及时雨”,有利于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稳定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预期。在主体多元、对象广泛、内容深刻的改革进程中,要保证中央政策意图不折不扣地得以落实,避免政策执行走偏、走样,关键是要强化制度刚性,以制度硬约束铆合名级政府和全社会各种力量,形成合力推动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的局面。 释放体制活力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最大动力,持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不二法宝。应当看到,即使党中央不断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民营经济发展仍然面临预期不稳、信心不足问题,甚至时不时需要吃“定心丸”。制度优势难以恰逢其时地得到有效发挥,这不仅在结果上阻碍民营企业消解经济波动与下行压力引起的负面情绪,行政于预市场失灵事倍功半:还可能从源头上加重民营企业在转型期阶段性所有制区别待遇下的悲观情绪,进一步摧毁发展信心。制度刚性,简单地说就是最大限度减少制度和政策的模糊空间,明晰制度规范主体的红绿灯”,降低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强化制度和政策的闭环监督与违规惩戒。发挥制度优势,强化制度刚性,是为指导、扶持政策的落实落细提供具体且可供操作的行动指南,也是对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互动关系的深度长期调整。 发挥制度优势 提振民营企业发展预期 发挥制度优势,强化制度刚性,才能保障民营企业对政策落实形成确定预期,从而在根本上支撑民营企业提振信心、发展壮大。 统一全社会对民营经济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共识。经济改革初期,采用什么样的经济体制来取代计划经济旧体制始终未能得到定论。参照当时的社会主义模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国有企业扩大自主权试验,这是市场化改革的早期探索,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诞生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很快调整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更确切的表述,但有关市场经济的争议仍然长期存在。直至邓小平“南方谈话”重申改革目的和决心,市场化的体制改革主线才被牢固树立,随后几十年市场主体的活跃、经济社会的繁荣才得以出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主体,官方对其表述几经变化,从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重要组成部分,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素,再到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制度顶层设计对民营经济的认可与重视程度逐步加深,角色定位随时代变化愈发具象。1978-1986年期间,我们党明确提出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我国个体经济迅速得到发展。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明确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拓宽了空间。党的十五大报告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又作了重大突破性调整,明确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提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明确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党的十七大在继续强调两个“毫不动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的方针。党的十八大以来,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意见》明确提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这一重要论断,对于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新时代赋予民营经济新的特定角色,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坚定维护,明确将沿着既定路线持续推进市场化改革,这一发展共识的形成是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遵循。 审慎思考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天然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二者的共同繁荣发展不仅体现了开放经济市场主体构成的多样性,同时也共同拓展了国内国际市场规模。当前的政策供给与制度供给更加强调使政府在改善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作用,着力推动功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将政府作用严格约束在为市场机制扫清障碍的范围内,其目的就是要随着经济转型的深入,转变以往政府直接或间接干预市场活动的思路,使其在加强行政管理制度刚性方面下更大功夫,从而缓和与改革进程不相符的政府市场错位情况。 多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政策闭环,维持基层改革良性循环。从政策制定到政策执行,再到政策落实及反馈,自上而下的改革举措会经历长链条的传导,需要多部门的配合。在这个过程中,各执行节点不仅要对上级指示精神领悟到位,保证政策落实不走偏、不走样.还要切实防止政策落实“中梗阻”和打滑空转现象。在中央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顶层部署后,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进一步列举重点工作,明确落实细节,压实主体责任,为贯彻中央指示作出配套安排。随即,部分民营经济发达地区结合自身情况率先做出回应。例如,江苏省推进涉企行政合规指导工作机制探索,广州市从扶持政策、服务体系、法治环境、社会氛围等方面制定20条具体措施。民营经济发达地区的表现展示了衔接及时、针对性强的政策执行模范样板,这离不开长期以来深耕市场经济而形成的对下一步改革方向的精准判断能力和明确自身改革任务的迅速反应队伍。受益于此,民营经济改革更容易迈上新台阶。 以制度刚性支撑 民营企业稳预期提信心 以制度刚性支撑民营企业稳预期提信心,重点是强化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一是全面落实法治保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法治是最可靠、最根本的保障。要不断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保障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立安全感。要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升各类宏观政策在民营企业中的实践效果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以健全的法制和制度体系保障,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与此同时,要加强普法,指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合规经营,努力营造更加稳定公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是合理设置产业管制“红绿灯”。尽管在制度上明确禁止民营企业进入的领域和做法在逐渐减少,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不少隐形障碍。要明确负面清单并稳步缩减清单事项,让企业知道哪些事项违法违规,明确规则底线。同时,要加强负面清单管理的体系建设和配套措施设置,彻底清理与负面清单制度不符的传统习惯做法,合理有序放开定点生产经营、准入资质限制等特殊的禁入形式。推动事前审批向全链条监管转变,解决好民营企业进入不平等和机会不平等的隐形门槛问题,促使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融资、税收优惠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与此同时,也要明确正面清单,对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挥创新动力足等积极作用的行业领域加以列明,对于事关国民经济安全和发展命脉的行业,探索剥离其中的竞争性业务并向民营企业放开。 三是大力维护社会资源配置的公平性。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平等地获取生产要素。在资源获取处于劣势的情况下,要使资源配置向民营企业适度倾斜。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破除间接融资中的所有制歧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拓宽公司、企业债券融资渠道,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优化民营企业用地供给,做到有保有压,持续完善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建设,探索发展工业用地分割转让,试点解决用地需求。引导人才合理有序流向民营部门,用好住房保障、教育落户等政策增强民营企业吸引力,支持探索校企合作柔性引才方式。推动民营企业参与数据开放共享,加快数据资立确权登记、数据价值评估、数据交易收益分配等数据流通交易体系建设,赋能数字化转型。 四是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既要旗帜鲜明地鼓励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交往,又要明确纪律底线。既要清除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的土壤,让民营企业回归钻研市场经营的主业,又要厚植实干实效、开放包容的风气,让企业家的所思所想、所困所惑得到有效回应。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例,从以正面清单为主到以负面清单为主,明显放宽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领域的政策限制,扩大市场机制作用范围,在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的硬性要求下,破除各类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促使民营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我国过去40余年的发展经验表明,以体制改革激发民营企业活力、提振企业家信心、推动民营经济不断跃上新台阶是破解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中各种困难挫折、化解重大风险的法宝。以制度改革为遵循,新时代民营经济也将进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不懈努力。 作者: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浙江大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叶建亮;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陈卓。 原文转自原文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8月15日A4版
黄先海等:自由贸易协定、 关税政策与社会福利
《自由贸易协定、 关税政策与社会福利》作者:陈林 周立宏 黄先海摘要:本文基于新贸易理论的动态博弈模型考察了自由贸易协定下关税政策调整的福利效应。 结果表明: 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不仅会带来成员国内部关税的显著下降, 而且成员国对非成员国征收的外部关税也显著降低; 自由贸易协定带来的关税政策调整不仅会显著提升本国的社会福利, 对贸易协定伙伴国以及非成员国的福利水平也会产生一定的提升作用; 进一步地, 本文利用关税减让表数据, 模拟真实的福利提升水平, 发现中国与哥斯达黎加的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后, 中国的福利水平提升最大,提升约 19. 73%; 而在贸易协定伙伴国中, 哥斯达黎加以及冰岛的福利水平提升最大,分别提升约 23. 75%和 24. 87%; 此外, 我国与高技术水平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时的社会福利水平低于与低技术水平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自由贸易区网络的建设布局仍然要遵循 “渐进改革” 的路径。 本研究不仅是对自由贸易协定福利效应相关文献的有益补充, 而且为我国自由贸易区网络建设提供了新的有效路径。关键词:自由贸易协定; 关税政策; 福利效应; 自由贸易区网络文章来源:国际贸易问题,2025,(07):108-125.文章链接: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lHstw_WZ3feHRd1E90jDzvRlHNkwBs5KvXen7k5zV7hWZcqauAy50uPaNvbwIa1bmmMZvwbNxQQi7wL66EIJafdUGpTAT14wuwuwGtJZCVC4MkdcRDCUJ0SwkJS9oKSBRwg7njEYUQtcdaGYBtfWjT0Eq5nPP4kt5nmAWWK3080MgV4Pw==&uniplatform=NZKPT&language=CHS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文化科技与现代服务业”重点专项 面向共同富裕的公共服务普惠供给技术及应用 项目测试大纲评审会顺利举办
2025年8月9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文化科技与现代服务业”重点专项——面向共同富裕的公共服务普惠供给技术及应用——项目测试大纲评审会在杭州召开。会议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中科院计算技术研究所教授李俊(评审组组长)、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研究员刘碧松、北京大学教授王国成、山东大学软件学院教授崔立真、浙江工商大学教授王勋五位评审专家参加本次评审,并对项目测试及各课题测试大纲进行点评。本次会议由李俊教授担任主持人。项目负责人、浙江大学副校长黄先海教授及项目责任专家中国海洋大学丁香乾教授及各课题组核心成员宋学印、张东祥、潘晓华、于智、贝毅君、宋震亚、董科雄、王军、张金山、王毅、许翰林、丰佩等全程参加本次会议。评审 现场首先,项目负责人黄先海教授介绍了参会专家、会议目标,并对项目总体进展进行了汇报。随后项目组对项目总体测试大纲进行了详细汇报。五位专家依次对项目和课题的测试大纲进行了点评,对各课题测试计划的框架结构安排、有效性和可行性提出了中肯的建设性意见,对于项目组的工作,专家组给予了充分的认可,本次评审会圆满成功。
叶建亮 :以法为盾护航民营经济行稳致远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法案”),并于5月20日起开始实施。法案将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和相关政策,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加以系统呈现,真正给民营企业家吃了“长效定心丸”,对民营经济“两个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的又一里程碑。首先,法案是我国首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专门法律,填补了民营经济专门立法的空白,极大地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在此之前,我国围绕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推动相关市场主体的发展壮大起到了很好的支撑作用。但是,个体私营经济、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营经济主体所面临的问题也不断发展变化,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适用性问题也逐步凸显。与此同时,中央也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与法律相比,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政策举措,往往具有阶段性特征,着重于解决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和局部突出问题。而权威性和稳定性是法律的天然属性,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期问题,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统一、权威的规定,有助于确保规范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民营企业稳定预期、增强信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其次,法案直面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期性、根本性问题,为下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法案第二章至第七章分别围绕民营经济的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六个方面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六个方面也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法案不仅授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主体法律的利器以清除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各种障碍,也同时授予民营经济主体法律盾牌以反制不公平竞争和权益侵害。法案促使司法更多地介入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助于加快破除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阻碍,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再次,法案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概念范畴,有助于明晰各级政府和社会相关主体的责任边界,精准施策,推动民营经济更高质量发展。很长一段时期以来,民营经济一直是一个并不十分清晰的描述性概念,尽管在媒体和公众的日常讨论中,民营经济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但是一直缺乏关于民营经济的规范定义。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保护、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举措,会因政策对象不明确而打折扣。同时,民营经济范畴模糊也导致无法进行常规的经济统计,各级政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掌握得不够精准,也影响了精准施政。法案第七十七条对民营经济组织进行了明确定义,第九条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这将大大促进各级政府更为准确地掌握和展示民营经济发展绩效,同时也有助于各类民营经济组织及相关政府部门明确其政策权责的范围。最后,法案明确了各级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定责任,对压实各级政府责任、优化政府与市场边界、更有力地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将产生积极长远影响。法案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还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一方面,这一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的主体责任,确立了以发展改革部门为主、各部门协同的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考虑到发展规划在我国政府经济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法案提出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意味着民营经济的信息统计和发展绩效量化目标将被提上日程,并成为各级政府经济发展工作的重点。这势必将极大地强化各级政府着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内生动力。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执行落实。全面贯彻落实法案,加快形成全社会各方面同向发力的局面,将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加大法律宣传、全面贯彻,引导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使法案不断深入人心,深入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要进一步塑造民营经济发展的优良舆论环境。坚决抵制与中央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不一致的错误言论,严厉打击各种关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不实言论和极端言论,切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要适时对群众关切、影响大的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侵权案件、不公平竞争案件进行曝光和拨乱反正,向全社会更加明确地发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信号。二是要加快制定法案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和明确违法责任。总体而言,法案仍然是指导性的,体现了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性规范。而法案的真正执行有赖于更具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司法机关应与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紧密合作,并按照职能分工会同相应部门尽快就相应条款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法案并没有对违法责任进行阐述,在实施细则中,应进一步制定违法责任条款。通过可执行的实施细则,使法律真正“长牙齿”,对与民营经济发展相关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足够威慑作用。三是要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的权责关系,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体制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依照法案的规定,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一方面,通过制定民营经济发展相关规划,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并以此为依据,推动建立奖惩联动考核体系。综合运用信用激励、财政金融政策激励、公共资源配置激励,促进各地奋勇争先发展民营经济的新局面形成。另一方面,要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问责,加强司法保障与行政复议监督,确保与法案相抵触的行为和现象能通过司法途径得以扭转。同时,畅通民营经济主体信息反馈和沟通机制,建立完善涉企问题协调督办闭环管理机制。四是围绕法案中述及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重大领域,结合当下工作重点,切实推动若干民营经济急难愁盼问题得以解决。针对公平竞争问题,要继续破除关键领域的市场准入障碍。严格监督落实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支持民营企业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布局。针对要素保障问题,要继续优化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加力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贴息政策等,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同时,要切实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推动地方政府落实责任,施行好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用好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建立拖欠企业账款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失信惩戒。针对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问题,要以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为抓手,强化问责机制,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利、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 原文刊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2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