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叶建亮、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省“八八战略”创新发展研究院郑朝鹏的文章《加快完善长三角科创共同体 打造新质生产力高地》于2025年12月在《浙江经济》2025年第01期增刊正式发刑。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创新策源地,要率先构筑新质生产力高地,打造长三角科创共同体是其中的关键驱动力。

以新质生产力发展引领中国式现代化是“十五五”规划的主线,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创新策源地,要率先构筑新质生产力高地,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打破行政壁垒、整合创新资源、促进要素流动是实现区域协同创新、提升区域创新能力,进而促进产业体系升级的前提条件,而打造长三角科创共同体则是其中的关键驱动力。构建以“市场化驱动、全链条融合”为特征,涵盖从基础研究到技术转化再到成果落地的一体化创新生态,实现产业链与创新链深度融合,是下一步长三角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中之重。
01
科创共同体已成为长三角创新发展和现代化产业建设的关键支撑
2019年,《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对加强协同创新产业体系建设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构建区域创新共同体、加强产业分工协作、推动产业与创新深度融合。202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强调,长三角区域要跨区域、跨部门整合科技创新力量和优势资源,以更加开放的思维和举措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实现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跨区域协同。近年来,我国不断优化顶层设计、强化制度引领,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快速推进。2018年12月,三省一市共同签署《长三角地区加快构建区域创新共同体战略合作协议》,聚力服务国家战略联手承担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共同推进区域内大科学装置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并试行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范围内通用通兑。2023年4月,三省一市联合印发《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以“科创+产业”为引领,面向国家和长三角区域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带动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2025年8月,三省一市共同发布《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首次以协同立法的形式为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标志着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多年来,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科技创新整体实力持续提升,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已成为我国创新活力最强劲的地区。《2024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指数》显示,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指数从2011年的100分增长至2023年的267.57分,特别是2018年以来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指数年均增幅达9.26%,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加速推进。从人才共享来看,长三角区域推行“人才双聘制”“职称互评互认”以及“人才流动贡献度积分”兑换跨区域购房补贴等创新举措,使高端人才跨区域流动率从2019年的12%提升至2025年的28%。从成果共用来看,截至2024年底,三省一市间技术合同成交额较2021年增长145%,专利转移从2011年的以上海输出至三省为主到2023年江苏、浙江成为长三角技术转移的重要“贡献者”。从科研合作来看,截至2024年底,长三角区域跨省域国内发明专利合作申请量达到9545件,2021-2024年,长三角区域获国家科学技术奖194项、占全国45.8%,其中,长三角合作45项、占获奖总数23.2%。
02
长三角科创共同体建设仍然存在的短板与问题
区域科技创新的标杆企业与经济实力不匹配。2025年《财富》中国科技50强中,三省一市共有14家企业上榜,其中浙江6家、上海4家、江苏4家,仅与位居第一的广东(14家)相当。从城市来看,深圳共有10家企业上榜、北京共有8家企业上榜,杭州、上海分别位居全国第三(6家)、第四(4家)。其中,杭州的亮眼表现主要得益于“杭州六小龙”中的DeepSeek、宇树科技、云深处入选榜单。智慧芽发布的“2025中国科创领袖TOP100”中,长三角区域共有26家企业上榜,与粤港澳大湾区(24家)相近,但远低于京津冀(37家)。整体来看,长三角区域的科技创新标杆企业数量不够多,与广东、北京等地还有差距,科技创新实力与经济实力不匹配。
区域竞争与合作的专业化分工格局仍待提升。一方面,长三角区域各地出于当地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利益考虑,条块分割、资源分散的状况仍普遍存在,特别是科技创新要素流动存在的行政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创新资源的错配和创新成本的上升,降低了区域科技创新的整体效率。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十四五”规划中均将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列为重点,造成了地方科技投入重复与不足并存,各地产业同质化严重,没有形成专业化分工的错位发展,无法将有限的财力、科技、人才等资源聚焦于支持本地优势产业创新,难以跨区域整合科技创新资源破解关键核心技术的“卡脖子”难题。
市场化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还不健全。科技创新协同的复杂过程,需要各方建立共担共享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现实中各地之间R&D投入带来的技术外溢效应有限,重复建设科技园区,造成了人力、物力、智力的浪费。由于缺乏健全的产业链利益分配机制,各地都希望发展高端产业和高价值环节,不愿意发展传统配套产业和生产性环节,导致区域间的分工和协作陷入困境。科技创新的高风险和高回报特征,使拥有稀缺科技资源的地方不具备开放共享的激励,特别是缺乏健全的联合研发风险分担机制,使联合攻关项目的出资比例协调困难,研发失败情形的应对举措不成熟,导致长三角区域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进展缓慢,各地之间科学数据库、科技专家库等高端创新要素的开放共享程度较低。
03
以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引领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
在“十四五”收官和“十五五”开局的关键年份,需要深入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不断强化战略协同和制度保障,完善科技创新要素流动与共享体系,构建多层次、宽领域的协同创新格局。
强化执法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法治化。立法保障是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基石。《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是长三角首部以协同立法的形式针对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制定的法律性问题决定,标志着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迈入法治化新阶段。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实施过程中,不同执法机关对法律规定的差异化阐释会消解区域协同立法的成果。为确保《决定》的有效实施,需要进一步加强各方在创新规划与政策层面的衔接,以立法凝聚共识,以法制创新推动科技创新,保障长三角科技创新从“点”的合作转向“面”的协同。
强化协同促进长三角内部优势互补和分工协作。长三角区域汇聚了上海的综合服务与基础研究、江苏的先进制造与外资企业、浙江的数字经济与民营经济以及安徽的科创潜力与产业腹地等多元优势。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倍增效应,关键在于强化协同,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的错位发展格局,让三省一市都能在科技创新合作中实现更好的发展。在操作层面,既要大力支持建立“创新联合体”,围绕重点产业,由龙头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跨区域协同攻关;也要持续推广“园区共建”“飞地经济”等合作模式,打造更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合作载体;同时完善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机制,通过共同梳理产业链图谱,开展联合招商和靶向补链,提升区域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与安全水平。
强化共享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关键在于打破行政壁垒和市场分割,促进科技创新要素在更大的范围内自由流动,产生聚合效应和倍增效应,实现区域创新资源配置优化和利用效率的提升。一方面,要健全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机制,着力构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打破资源分散、封闭使用和重复建设的弊端,特别是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等开放共享。另一方面,要建立更加开放灵活的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与人才流动机制,协同引进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等,支持长三角区域高校间加强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合作,推进人才评价标准、职业资格、职称认定等跨区域互通,促进科技人才有序流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