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建亮 :以法为盾护航民营经济行稳致远

2025-08-07 来源:浙江大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 访问次数:10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法案”),并于5月20日起开始实施。法案将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和相关政策,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加以系统呈现,真正给民营企业家吃了“长效定心丸”,对民营经济“两个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的又一里程碑。

首先,法案是我国首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专门法律,填补了民营经济专门立法的空白,极大地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在此之前,我国围绕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推动相关市场主体的发展壮大起到了很好的支撑作用。但是,个体私营经济、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营经济主体所面临的问题也不断发展变化,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适用性问题也逐步凸显。与此同时,中央也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与法律相比,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政策举措,往往具有阶段性特征,着重于解决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和局部突出问题。而权威性和稳定性是法律的天然属性,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期问题,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统一、权威的规定,有助于确保规范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民营企业稳定预期、增强信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其次,法案直面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期性、根本性问题,为下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法案第二章至第七章分别围绕民营经济的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六个方面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六个方面也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法案不仅授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主体法律的利器以清除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各种障碍,也同时授予民营经济主体法律盾牌以反制不公平竞争和权益侵害。法案促使司法更多地介入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助于加快破除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阻碍,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

再次,法案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概念范畴,有助于明晰各级政府和社会相关主体的责任边界,精准施策,推动民营经济更高质量发展。很长一段时期以来,民营经济一直是一个并不十分清晰的描述性概念,尽管在媒体和公众的日常讨论中,民营经济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名词,但是一直缺乏关于民营经济的规范定义。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保护、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举措,会因政策对象不明确而打折扣。同时,民营经济范畴模糊也导致无法进行常规的经济统计,各级政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掌握得不够精准,也影响了精准施政。法案第七十七条对民营经济组织进行了明确定义,第九条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这将大大促进各级政府更为准确地掌握和展示民营经济发展绩效,同时也有助于各类民营经济组织及相关政府部门明确其政策权责的范围。

最后,法案明确了各级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定责任,对压实各级政府责任、优化政府与市场边界、更有力地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将产生积极长远影响。法案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还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一方面,这一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的主体责任,确立了以发展改革部门为主、各部门协同的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考虑到发展规划在我国政府经济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法案提出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意味着民营经济的信息统计和发展绩效量化目标将被提上日程,并成为各级政府经济发展工作的重点。这势必将极大地强化各级政府着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内生动力。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执行落实。全面贯彻落实法案,加快形成全社会各方面同向发力的局面,将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加大法律宣传、全面贯彻,引导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使法案不断深入人心,深入经济社会的各个层面。要进一步塑造民营经济发展的优良舆论环境。坚决抵制与中央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不一致的错误言论,严厉打击各种关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不实言论和极端言论,切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要适时对群众关切、影响大的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侵权案件、不公平竞争案件进行曝光和拨乱反正,向全社会更加明确地发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信号。

二是要加快制定法案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和明确违法责任。总体而言,法案仍然是指导性的,体现了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性规范。而法案的真正执行有赖于更具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司法机关应与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紧密合作,并按照职能分工会同相应部门尽快就相应条款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法案并没有对违法责任进行阐述,在实施细则中,应进一步制定违法责任条款。通过可执行的实施细则,使法律真正“长牙齿”,对与民营经济发展相关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足够威慑作用。

三是要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的权责关系,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体制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依照法案的规定,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一方面,通过制定民营经济发展相关规划,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并以此为依据,推动建立奖惩联动考核体系。综合运用信用激励、财政金融政策激励、公共资源配置激励,促进各地奋勇争先发展民营经济的新局面形成。另一方面,要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问责,加强司法保障与行政复议监督,确保与法案相抵触的行为和现象能通过司法途径得以扭转。同时,畅通民营经济主体信息反馈和沟通机制,建立完善涉企问题协调督办闭环管理机制。

四是围绕法案中述及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重大领域,结合当下工作重点,切实推动若干民营经济急难愁盼问题得以解决。针对公平竞争问题,要继续破除关键领域的市场准入障碍。严格监督落实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支持民营企业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布局。针对要素保障问题,要继续优化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加力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贴息政策等,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同时,要切实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推动地方政府落实责任,施行好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用好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建立拖欠企业账款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失信惩戒。针对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问题,要以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为抓手,强化问责机制,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利、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

  

原文刊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25年第6期。